港澳规划专业机构及人士在横琴执业备案新规试行
9月4日,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简称“城规建局”)起草、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备案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23年9月17日起实施。
《办法》对备案机构及人士在合作区范围的执业备案条件及执业范围等条款适当放宽,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城市规划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更广泛、更深入参与合作区包括法定规划编制在内的规划编制工作。
据合作区城规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粤港澳规划行业交流,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推动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人士更好参与广东省规划编制业务,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发布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合作区成立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便利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合作区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共十二条,并包括两份附件,主要围绕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对于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人士的备案管理,同时全面衔接澳门相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秉持可操作、易执行、有特色的指导思想,就目的依据、实施范围、备案机构、人员管理等予以明确和细化。
《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及人士在合作区执业备案管理。其中规划专业机构是指经澳门、香港商业登记并从事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机构,规划专业人士是指取得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的人士。
执业范围具体为承接合作区内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与内地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以合作的方式参与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特定要求的专项规划。
《办法》明确了执业备案流程,包括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人士在合作区备案的政府受理部门、所需材料及备案流程、公示公告流程。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变更备案、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及备案期届满的说明和规定,并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备案即可在合作区进行规划服务的专业机构、人士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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